十大税收优惠扶持中小企业

2009-03-26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小企业再次受到政策的惠顾。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市地税局编写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及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近日在市地税局网站公布。根据该《指引》,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微利中小企业也将减税至20%。
    10大优惠措施覆盖了担保金融、农林牧畜、高新技术以及技术研发和转让等多个行业的多个税种。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指引》是为落实省地税局 《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而编写的,其目的是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还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和优化升级。目前市地税局相关部门正在对我市能享受优惠的企业进行摸底,估计下周就能估算出这一政策会给中山企业带来多大的好处。
    企业对这项措施的出台还以叫好声。一家从事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厂家负责人李剑清告诉记者,按照优惠政策,该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25%降至20%,有效减负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市地税局表示,符合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向企业经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如有疑问,可以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也可拨打全市统一的纳税服务电话12366进行咨询。
    1、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按照《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3、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9、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