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

2008-09-25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经济强市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重要意义。中山的制造业包括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企业,对中山的经济腾飞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综合影响,我市制造业的低成本优势逐步减弱,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本着安商、富商的原则,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是我市破解发展难题、争创新优势,实现新一轮大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现实选择。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新思路新举措积极扶持我市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壮大。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根据产业发展规律和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产业有序地在市内外梯度转移,着力发展优质项目,提升产业结构和优化空间布局,加快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切实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
    3.目标任务。培育发展一批优质项目,扶持壮大一批特色产业,引导转移一批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企业。到2011年,全市基本形成以现代产业体系为主的发展格局,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比重大幅度提升,新建成若干个市内产业聚集园区和市外产业转移园,全市人均GDP增长率高出GDP增长率2个百分点以上,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腾笼引凤”发展优质项目
    4.鼓励镇区发展优质项目。凡镇区成功利用产业转移腾空的土地引进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新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450万元以上、年产出密度达到每亩900万元以上,或企业投产后年度人均税收超过6万元的,市政府将该项目第1年上缴税收中属市级财政分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镇区政府,专项用于扶持企业转移和发展优质项目。
    5.扶持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升级转型,对企业利用产业转移后腾空的土地发展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现代服务业,只要符合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布局要求,经国土和规划部门批准,准许将原工业用地转换功能变成服务业用地。转换功能后的土地可以独资或合资发展服务业项目,也可以通过土地转让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或将土地纳入市镇两级的土地储备。
    6.引导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产业转移后仍将总部留在我市的企业,经国土和规划部门审核,可将产业转移后腾空的合法工业建筑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依法缴交临时年限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改变原址土地的使用性质、权属和扩大建筑面积。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企业土地时,按原用地性质和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具体操作方法由国土和规划部门制定。
   
三、扶持优势企业市内“扩张性转移”
    7.统筹规划市内产业聚集区。整合市内的土地资源,集中建设用地指标,在经济欠发达镇区规划建设若干个产业聚集区,鼓励和扶持经济发达镇区将部分优势企业有序地向园区进行“扩张性转移”,促进优势企业的发展壮大和升级转型。统筹规划连接产业聚集区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将其纳入全市一盘棋优先加快建设。重点扶持产业聚集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区内的信用担保、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配送、人才培训、产品交易等公共平台建设。
    8.高标准建设产业集群发展平台。市内产业聚集区实行统一规划、按一区多园模式分期开发,原则上由具备开发实力的上市公司或市属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为开发主体,或由经济发达镇区与区、园所在镇区结为协合伙伴,通过资金和土地等资产入股组建区、园投资开发主体,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土地开发手续的办理,区、园内部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线路和管道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明确产业聚集区功能定位,重点发展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尤其是高技术、高效益、土地和劳动力耗费少的优势企业。进入区、园的企业投资强度要达到平均每亩200万元以上;产出强度达到平均每亩工业总产值400万元以上。
    9.规范产业聚集区的运作。按照属地征收原则统一市内产业聚集区企业的税收缴纳办法。统筹兼顾产业转出和转入镇区的利益,园区内所有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均由园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缴并留归当地财政。园区内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由产业转出地和产业转入地镇区按各占50%的比例在一定年限内进行分成,分成期满后园区产生的财政留成全部留归属地镇区。利益分成通过双方财政结算,报市财政局备案。园区内的企业及其社会公共事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园区所在地政府管理。
   
四、引导部分企业市外“适应性迁移”
    10.大力发展市外产业转移园。鼓励镇区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资源禀赋实际,在市外选择具有成本优势、资源优势的地区发展产业转移园,有序地引导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企业向市外进行“适应性迁移”。积极引入有实力的开发主体,多渠道筹集开发建设资金,加快市外产业转移园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我市人才、经验和服务等优势,切实提高产业转移园的管理水平。凡镇区在市外设立的产业转移园被省认定为“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区”的,市政府奖励100万元给镇区政府,专项用于产业转移园的建设。
    11.加大产业转移的扶持力度。我市现有企业转移到市外产业转移园,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积极争取省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项资金等向入园企业倾斜。凡成功引导企业将总部或结算中心留在中山,并把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市外产业转移园,市政府在2年内将该企业上缴的税收属市财政分成的新增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所在镇区政府,专项用于鼓励扶持企业市外产业转移。
    12.积极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场主体自我加压、加快创新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规定全员全额征收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加大对高耗能、低效益、资源耗费型等产业的淘汰力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制订强制性的限额标准,依法关停到期应淘汰的企业。
   
五、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推动产业有序转移纳入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成立推进产业转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有关部门和镇区的主要领导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统筹规划市内产业聚集区、市外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发展,组织落实各项鼓励和扶持政策,协调解决产业转移遇到的实际问题。
    14.实施目标考核。建立产业转移绩效考核制度,对产业转移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进一步完善镇区领导班子政绩考核指标,将实现人均GDP增长率高于GDP增长率2个百分点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强化产业转移工作的专项督查,加强调查统计,完善年度阶段性目标管理,保证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