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实行多排多缴,少排少缴 环保税取代排污费
2018-04-12
来源:转载中山日报
记者昨日从市发改局官网了解到,根据《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废止排污费文件的通知》(中发改费管函〔2018〕471号)规定,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我市按照省要求,清理和废止排污收费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施行,排污费已改革为环境保护税。原《关于核定差别排污费政策试点企业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11〕81号)和《关于核定试点企业2014年度差别排污费实际计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82号)不再适用,决定废止。
据了解,环保税实行的是定额税率,即多排放多缴,少排放少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