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宣传月专题】《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政策解读

2018-07-03 来源: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我局修订了《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
      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自2006年开始实施,始终坚持以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导向,积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制定《办法》并多次修改和完善,旨在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激发社会发明创造热情,营造创新良好氛围,项目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和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中山市于2015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市知识产权事业不断深入推进,新的时代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需要,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进一步修订。
      二、政策依据
      近几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十三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等文件,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总体布局;省政府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49号)、《广东省建设引领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粤府〔2016〕56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粤府知办〔2016〕21号)等文件,为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做了统筹规划;我市先后制定《中山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中山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在创新驱动发展中的支撑作用。我局根据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文件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部门职责:2016年经市政府批准,在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下设版权专项资金子项,本办法规定的是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管理的专利项目、资助及奖励等相关内容,版权等其他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由其对应主管部门另行规定,项目资金由其对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因此新办法对各部门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调整专利资助扶持范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按照“量质并重、质量优先”的要求,优化有利于提升专利质量的政策导向,新办法取消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同时增加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及年费维持阶段的资助;加大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扶持力度,提升专利申请服务质量;优化对专利保险、专利质押融资的资助,增加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调整对创新创业类大赛的扶持方式,鼓励各行业开办创新创业类比赛,增加优秀专利项目产出。
    (三)优化专利项目设置:调整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向,使项目内容设置更加合理,项目链条服务更加完整;提高对我市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单位资质要求,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基础好、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高的优质企业;增设企业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契合国家、省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要求,强化专利申请质量导向,推动我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四)完善国家、省专利项目配套补贴:新办法对中国专利奖配套补贴、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配套补贴做了进一步完善,根据每年度的专利工作情况,对贯标资助申报单位的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拥有量设置了一定要求,在持续推进贯标工作的同时提升企业发明创造积极性,推动我市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及拥有量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