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和《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中府〔2012〕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企业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请、社会公示、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总部办)负责总部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市设立的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简称下属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下属企业是指由总部企业全资或控股并拥有其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实际控制权的公司或分支机构。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下属企业为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其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新设立、新迁入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均可申请总部企业认定,不限经济性质。
第五条 总部企业认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负责统筹所属机构的销售业务;
(二)在我市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缴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拥有的下属企业不少于2家。
第六条 现有企业申请总部企业认定,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依不同类别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一般制造业总部和商贸服务业总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
(二)高端服务业总部、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以上,在我市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三)境内A股上市公司。
第七条 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须符合第五条以及上述现有企业总部认定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外,还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总部办申报。
(二)审核。市总部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公示。将经审核的企业名单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批准。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并由市政府颁发认定证书。
第九条 企业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现有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十条的承诺书;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复印件;
4、市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5、由具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所辖企业名单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企业批准证书等证明文件;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企业,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前三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投资与运营计划书;
2、该企业下属机构接受其管理的确认函;
3、该企业与项目属地行政管理部门签定的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4、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新设立或迁入公司的验资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本市,不改变其在本市的纳税义务;违约者,须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交利息。
第十一条 市总部办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连续两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更名、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总部办,由市总部办审核后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重新核定认定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及年度评估资料须真实可靠。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退缴其所获奖励和补助,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