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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SHAN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
2011-11-21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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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发〔20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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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
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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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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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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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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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管理目的: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根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发展战略研究、科技项目研发及产业化、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科技专项和资金配套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主体及使用期限: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每年度总额为2500万元,一定3年(2011-2013年)。
第四条 管理与使用基本原则: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扶持对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主要支持以下5种科技活动:
1、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旨在为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决策提供支撑,为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提供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咨询服务。
2、科技项目研发及产业化计划:旨在支持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科技研发和产业化活动,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业,并促进成熟的高技术或先进适用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旨在支持区域重大共性技术平台、专业镇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以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为目的、综合性较强的科技创业孵化器、科技中介机构、公共实验室等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带动我市科技服务业的发展。
4、科技专项计划:旨在结合我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目标,立足重点产业领域的优势企业,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如“科技强企支撑计划”),集中资源、重点突破,做大做强优势企业。
5、资金配套支持计划:旨在对我市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予以资金配套支持。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调研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绩效目标:
一是在战略新兴产业中选择若干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二是在高新技术产业构建完善的研究、开发、中试、产业化创新链条,并大力扶持科学技术的产业化示范项目;三是加强特色产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促进高新技术在特色产业中的应用,推动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四是极大调动全市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开展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形成新的诊疗技术、配方或标准,大力提高诊疗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科技民生的显示度。
通过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带动社会资金加大研发投入,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为市级资助经费的2~5倍,实现新增产值达到所获资助额的50~100倍,并培育一批新兴产业,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取得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和核心技术专利权。
第八条 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所有申报项目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从事科研、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及服务等经营活动,且有一定研发基础条件,运行机制良好,能够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
2、同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同时承担两个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成立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1个5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3、申报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查新证明、企业资质证书、近期获奖证书等资质材料,重大项目的申报单位还必须提供近期财务审计报告、资金匹配承诺书、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二)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项目申请单位近3年内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
3、项目申请单位违反中山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除医疗卫生领域之外的工、农、社发类科技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需求和申报单位的配套能力,分为3个档次对科技项目给予资助:
1、重大项目,是指在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等子计划中,具有投入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等特点的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等科技专项,重点解决产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或完善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平台建设,支持金额为100-500万元(含100万元);
2、重点项目,是指在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等子计划中,着力解决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中热点、难点技术问题,且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科研项目,或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支持金额为30-100万元(含30万元);
3、一般项目,是指着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推广价值的科技攻关或战略研究项目,或建设具有单一或某些服务功能的创业基地、中介机构、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已获得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等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支持金额为30万元以下;
其中,由大学教师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原则上要求应有产学研合作基础,保障技术的产业化应用前景,且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医疗卫生领域,科技项目资助标准分为3个档次:
1、医疗卫生重大项目,针对恶性肿瘤、心血管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神经精神性疾病、妇儿疾病等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创新解决方案,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开展诊疗技术、临床方案的创新研究,实现治疗技术的重要突破,资助额度为10-50万元;
2、医疗卫生一般项目,开展诊疗技术、临床方案的优化及规范化实验或研究,探索现代新技术、新方法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应用性研究,资助额度为0.5-2万元;
3、医疗卫生指导项目,是指为鼓励医务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开展应用技术的使用、推广,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给予立项而没有资金支持的计划项目。
(三)资金配套支持计划:
1、配套支持计划类别: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973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其他(如国家重点试验室计划、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
省科技计划项目: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广东省科技服务体系与环境建设项目(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创新平台、服务平台建设)等,其他(如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广东省创新型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等)
2、配套支持标准:
(1)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立项并获经费支持的项目,资助额在20-50万元(不含50万)以下的,国家级项目配套支持20万元,省级项目配套支持10万元;资助额在50-500万元的(不含500万),国家级项目按已获资助额的40%配套,省级项目按30%配套;资助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每项按200—400万元予以配套。配套资金以200万元为起点,资助额每增加100万元,再按增加额的20%予以配套,最高配套不超过400万元。
(2)经科技部批准组建及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个配套1000-2000万元;
(3)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产业基地,每个配套100万元;
(4)国家创新型企业,每个配套50万元;
(5)火炬计划立项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工程中心,每个配套20万元;
(6)广东省科技服务体系与环境建设,每个配套不低于50万元;
(7)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企业,每个配套5万元:
(8)省自主创新产品,每个配套2万元;
(9)获国家、省重大立项且当年市科技局已予重点支持的项目,视同已配套。
第十条 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报企业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网上填写《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配套项目填写《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确认立项后打印申报材料交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
2、项目受理采取“一个窗口、全年受理”的方式,由受理窗口(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并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审查项目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
(二)审批程序
1、遵照《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的有关规定,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通过会审(一般针对重大或重点项目)或函审(包括网审)的形式,对除资金配套支持计划之外的科技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2、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拟定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拨付方式:
1、除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外,资金拨付方式为:
承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资助资金额度的大小,资金拨付方式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资助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额超过20万元的,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2、配套资金支持项目拨付方式为:
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组建及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配套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第三年验收合格后拨付余额。
其余配套资金一次性拨付。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1、项目完成半年内,资金使用单位需提交验收申请书,由市科技局依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具体采用召开科技成果鉴定会、召开项目验收评审会和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等三种形式之一组织验收。已经过国家或省相关部门验收的或项目已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的项目,将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3、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合同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超过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说明;
(4)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4、对于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延迟拨付项目支持资金的余款,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提出验收复议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同类计划项目。因主观因素未能完成合同任务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财政资金。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对于重点和重大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执行年度提交项目运作情况,经镇区科技办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作为项目中期绩效评价依据。绩效评价主要考察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按进度完成目标情况等。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市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资金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追回资助款,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等处罚: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发;
(三)项目经费未能专帐管理,违反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中科发〔2008〕14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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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科技 资金 办法 通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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