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2011-11-21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中科发〔20118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中山市LED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中山市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资金使用依据:为推动我市LED产业发展,根据《印发中山市关于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1号)精神,结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定义及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支持我市LED产业的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示范工程等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管理主体及使用期限: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管理,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每年度总额为1000万元,一定3年(2011-2013年),专款专用。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与使用的基本原则: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扶持对象:

(一)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中山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LED产业相关产品的设计、制造或为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项目申请单位近3年内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

3、项目申请单位违反中山市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二)LED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支持以下5种科技计划:

1、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旨在为我市LED产业发展的战略决策提供支撑,为我市LED产业提供前瞻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咨询服务。

2、科技研发及产业化计划:旨在支持LED产业发展中具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的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研究,攻关技术难题,为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提供技术支撑。

3、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旨在重点支持LED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各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以提供各种科技服务为目的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公共检测平台、公共实验室等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4、科技强企支撑计划:旨在立足我市LED产业的重点企业,强化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的组织和实施,集中财力支持龙头企业研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重点企业的重大科技活动,做大做强产业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和引领作用。

5、示范工程支持计划:旨在对参与我市“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金资助或补贴,加快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资金具体使用范围:为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不得列支除扶持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只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承担单位在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调研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资金使用绩效目标:通过大力支持LED产业的科技攻关、公共创新服务平台、重大科技专项、示范工程等科技活动,努力构建LED产业完善的研发、中试、产业化创新链条,健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体系,力争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打造一批龙头企业和创新服务平台,取得一批优秀科技成果和核心技术专利权,带动LED产业优化升级,带动社会资金加大研发投入,使每个承担单位配套资金达到市级资助经费的25倍,或所有资助项目的平均新增产值达到所获资助额的50100倍。

第八条  资金申报条件:

所有申报项目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担单位在中山市注册,有一定科研基础条件,有相对固定的研发团队,运行机制良好,能够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

(二)同一个负责人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可以同时承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已成立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可以承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其他单位只能承担1个在研项目。

(四)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财务报表;

3、查新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列入国家或省级计划文件或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及近期获奖证书等);

5、申报“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的单位还必须提供近期财务审计报告、资金匹配承诺书、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

第九条  资金资助标准:

(一)针对LED产业的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等子计划项目:

1、重大项目,是指在LED产业的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等子计划中,具有投入大、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等特点的重大科技项目,包括“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等科技专项,重点解决LED产业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或完善全局性、跨行业、跨地区的平台建设,支持金额为100-500万元(含100万元);

2、重点项目,是指在战略研究、科技攻关与产业化、平台建设等子计划中,着力解决我市LED产业中热点、难点技术问题,且科技成果转化与市场应用前景良好的科研项目,或建设具有综合服务功能的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支持金额为30-100万元(含30万元);

3、一般项目,是指着力开展LED产业应用技术研究且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推广价值的科技攻关或战略研究项目,或建设具有单一或某些服务功能的创业基地、中介机构、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等产业集群共性技术平台,支持金额为30万元以下。

(二)示范工程支持计划

按照“绿色照明示范城市”建设的相关协议或规定,市、镇(区)两级地方政府对绿色照明示范工程给予15%的资金补贴。

第十条  资金的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程序

1、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编制、发布当年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写《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提交书面材料时要交由镇(区)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受理采取“一个窗口、全年受理”的方式,由受理窗口(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统一受理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并汇总后提交市科技局。

(二)审批程序

1、项目评审采用专家评审制度,对申报发展战略研究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共性技术平台建设计划(除组建工程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之外)、科技强企支撑计划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示范工程支持计划的项目,已经过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批准或认可的,不再重复评审。

2、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意见拟定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方式:

由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指定期限内签订《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根据资助资金额度的大小,资金拨付方式分一次性拨付和分期拨付,资助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拨付;资助额超过20万元的,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的跟踪管理及验收:

(一)跟踪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验收

资金使用单位提交验收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有关科室依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有关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对示范工程支持计划和资金配套支持计划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要求进行验收,市科技局不再组织验收工作。市科技局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项目验收的有关消息。

(三)其他事项

项目绩效评价、验收等详细程序参照《中山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资金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资金主管部门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追回资助款,或在五年内不予批准纳入政府资助计划等处罚: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

(二)项目不按计划进行研发或无故停止项目研发;

(三)项目资金未能专帐管理,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挪作他用;

(四)不配合专家评审和验收;

(五)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附则: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资金  办法  通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8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