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1-11-21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中科发〔20118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印发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

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支持创新型中山建设,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结合的新型科技创新体系,据《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教〔2006180)、《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年度安排资金1000万元,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服务于中山市科技进步和科技产业的发展,要符合产学研合作的宗旨,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程序规范、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在中山市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的教育部直属高校、全国其他重点院校、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其他对本市产业有重大支持作用的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国内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主要用于:

(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的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攻关、技术创新并以我市企业为主要承担单位的项目。

(二)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中山市转化的项目。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市各级政府、企业、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单位合作共建研究院、研发(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产学研基地等机构。

(四)以我市企业为主体申报《广东省产学研省部合作专项资金》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的配套。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一般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额度原则在3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可连续获2-3年的支持。

(二)为国家或省级立项的产学研项目的配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配套资金。配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可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总额度的7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科技基础性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原材料及标(样)本购置费、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相关业务费等,项目费由项目(任务)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

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专项资金一般每年申报一次。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布,网址:www.zskj.gov.cn)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填报《中山市产学研结合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送市科技局或指定的统一受理窗口

第八条  申请单位(包括单位或者高校院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是在中山市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有较强的技术实力、较好的科技氛围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高校(院所)原则上必须是部属高校、广东省属重点高校或全国其他重点高校院所;

(三)院校和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已签订责、权、利明确的产学研合作协议;

(四)项目承担单位有较好的信贷条件,并且投入不低于申报项目申请经费总额3倍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九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符合中山市的技术、产业政策要求,对支柱产业或新兴产业具有带动作用;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各申报单位应明确任务分工,制定科学、合理的研发及产学研进度节点,明确项目实施期末的量化技术指标和经济考核验收指标。

(三)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以上,创新度和成熟度高,产业关联度大,具备商品化生产条件,项目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项目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第十条  项目的审批

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7106号)规定,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并依据专家意见拟定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取得的技术成果应向社会公布,并首先在中山实现产业化或推广应用。特殊项目成果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严格组织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帐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进度报告。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办法参照《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10119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在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属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过程中,一切接触申报材料的单位和个人负有对申报项目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计划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验收。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市科技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有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进行。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市科技局对项目的立项文件;

3、项目验收申请表;

4、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5、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6、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7、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8、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监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9、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10、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第二十条  根据任务合同书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规范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0%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和内容的;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又未做出说明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规违纪的。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市科技局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属省产学研结合项目的,经省产学研办公室验收后,市科技局将不再重复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记录不良信用、警告,直至取消三年申报计划项目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计划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任务合同书要求提供计划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3、对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4、违规挪用、侵吞计划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山市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中科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科技  资金  办法  通知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8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