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2014-02-17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中经信2012454

 

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和《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中府[2012]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内容及标准
自2013年起,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总部企业人才奖。
(一)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自获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现有总部企业按当年入库税收较上一次获奖(总部企业认定奖或经营贡献奖)年度入库税收累计增加300万元以上的,按该增量对市财政贡献的30%予以奖励。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总部企业,认定后前两年按该企业整合市外资源对市财政新增贡献的100%,后三年按50%予以奖励。
(二) 总部企业“三高”人才奖。自获总部企业认定5年内,按照该企业及其市内下属企业年度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对市财政贡献总额的20%予以奖励,并由该企业专项用于奖励年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的“三高”(高管、高职、高技)人才。
第三条 奖励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按要求向所在镇区经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经当地经信部门审查后向市总部办申报。
(二)审核。市总部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报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审批。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
(二)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总部企业“三高”人员明细表;
(五)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市总部办每年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三高”人才奖进行核算,形成上年度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方案,经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市总部办根据市政府批复向获奖总部企业和相关镇区下发通知,相关企业凭通知办理资金请拨手续。
第七条 企业收到奖励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专项用于企业总部设施建设、人才奖励、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 申请奖励补助资金的总部企业必须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总部办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加强对总部企业的指导服务、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骗取、挪用、截留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