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促进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

2014-02-17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件
中经信[2012〕745号
  
中山市促进企业上规模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应对国内外市场有效需求严重不足、投资增速放缓、产业结构调整等多重困难因素叠加的影响,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工商业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各镇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设净增规模以上企业奖、净增限上企业奖共两项。奖项评选条件如下:
(一)净增规模以上企业奖。
以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年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作为基数,镇区完成当年新增工业企业上规模预期目标,当年规模以上企业总数比上年净增的,按净增数计算,每增加一个奖励该镇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万元;镇区未完成当年新增工业企业上规模预期目标,当年规模以上企业总数比上年净增的,按净增数计算,每增加一个奖励该镇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0.5万元。
(二)净增限上企业奖。
以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年报限上企业个数作为基数,镇区完成当年新增商贸企业上规模预期目标,当年限上企业总数比上年净增的,按净增数计算,每增加一个奖励该镇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1万元;镇区未完成当年新增商贸企业上规模预期目标,当年限上企业总数比上年净增的,按净增数计算,每增加一个奖励该镇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0.5万元。
第四条 考核奖励办法。由市经信局和统计局派员组成考评小组,对各镇区上规模企业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促进企业上规模奖励所需资金,在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业类奖励资金内调剂解决。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