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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SHAN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
2011-11-21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中科发〔2011〕85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
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我市专利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水平,促进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扶持专利事业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是由中山市科技局(中山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管理,资金总额为500万元,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中府〔2011〕3号)等规定,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调整,增加或减少资金数额安排必须经市政府而下之批准,专利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必须经专家评审、验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利专项资金的总预算以及分项预算,编制金额年度决算;
(三)受理专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请,审核专利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编制年度项目扶持计划,组织项目评审、招标、验收、评估;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进行自我绩效评估。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在本市从事专利相关领域技术或产品开发、中介服务、课题研究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有关政府部门和镇区政府;
(三)自然人;
(四)承担我市重大项目的外地相关机构。
第七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专利奖励。包括:市专利奖,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发明专利奖。市专利奖包括以下奖项:
1.中山市专利金奖;
2.中山市专利优秀奖;
3.中山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
(二)设立市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用于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技术实施计划的项目,予以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专利资助。资助的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
2.获国外或者港澳台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
3.需要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代理费;
4.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及竞赛活动费;
5.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予以适当资助。
(四)专利体系建设。扶持的范围:
1.专利试点镇区建设;
2.中小企业专利一站式服务工程;
3.行业专利联盟;
4.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建设;
5.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6.专利试点单位;
7.企业、行业的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
8.专利中介机构建设和发展;
9.专利宣传活动、专利知识竞赛和专利人才培训工作。
(五)以上资金额度将根据当年实际支出情况,在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目标:
(一)鼓励我市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市企业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有竞争优势、有规模的产品,不断提高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树立我市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城市形象,吸引更多地拥有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企业及个人来我市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三)提高我市专利的拥有量,改善专利质量,提高产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应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竞争。
第二章 专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条件
第九条 中山市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中国专利,在中山市实施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市专利奖:
(一)在申报前,已获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该专利在申报市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和由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纠纷或者无效理由明显不成立的除外。
第十条 市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专利金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是重大的发明创造,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具有突破性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专利优秀奖评奖标准:
1.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的较大的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作用;
2.该外观设计专利是适于工业应用的较突出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3.该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优秀专利发明人评奖标准:
1.有较强的科学精神和较强的发明创造能力,在科研及发明创造活动中做出了突出成绩;
2.是一项或者多项专利的发明人或者主要发明人,在发明创造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了实质贡献;
3.优秀专利发明人奖获得者必须是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金奖、省专利优秀奖、市专利金奖之一的项目发明人。
4其发明的专利技术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市专利奖各奖项颁发标准:
(一)市专利金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5万元;
(二)市专利优秀奖不超过30项,每项奖金2万元;
(三)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不超过5名,每人奖金3万元。
第十二条 国家、广东省专利奖配套奖颁发标准:
(一)中山市获国家、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中山市获国家、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发明专利奖颁发标准: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专利权人5000元,共同拥有专利的,获得奖励的必须是第一专利权人,每年总额不超过16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计划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应当是拥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
(三)专利技术要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四)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
(五)承担项目单位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有知识产权发展战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有相应的措施,有较好的实施条件。
(六)项目已有产品生产、销售,预计2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的专利技术水平代表了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方向,项目的实施能带动相关产品或产业在技术、用途、功能等方面的创新,明显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不含20万),重点项目扶持金额20~50万元。一般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100—300万元之间(含300万元),重点项目必须是申报单位该项目的产业化资金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第十六条 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的,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共同申请专利的,资助申请人必须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第十七条 资助的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费、实审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实际收取的金额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其它国家及地区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只资助一个国家或者地区;
(三)需要资助专利中介机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每件资助1500元,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四)发明创造专利大赛、工业设计专利大赛等竞赛活动中的优秀项目专利申请费资助及竞赛活动费每年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本市专利工作需要制定。
第十八条 申请市专利试点镇区建设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试点镇区政府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知识产权管理职能、资金、人员到位。
(二)试点镇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动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政策环境,形成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机制。
(三)试点镇区应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开展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专利运用、专利维权、专利交易、专利战略分析等工作。
(四)试点镇区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采取各种手段广泛宣传专利法律知识,成功经验,培育专利的专门人才,全面提高区域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区域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五)试点镇区近两年专利申请总量或者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增幅在镇区中领先,且年增长量不低于30%;或者近两年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在镇区中领先。
第十九条 申请中小企业专利一站式服务工程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立起行业专题数据库,收集世界范围创新成果专利文献,并通过网络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
(二)有市场化推广和运用的营运体系,有长期的宣传培训方案,建设数据库的资金、人员到位,有前期政府或者行业支撑数据库发展的优惠政策,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有一批专利服务机构与数据库检索平台开展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专利运用、专利维权、专利交易、专利战略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申请行业专利联盟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专利为纽带成立联盟组织,形成开放性、非盈利性的共同体。
(二)建设联盟的资金、人员到位,联盟有专利池、专利维权办法,联盟发展目标、方针政策、章程、工作计划、组织活动明确。
(三)有专利服务机构的参与。
第二十一条 申请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区域或者行业产业集聚明显,区域或者行业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架构和议事议程,知识产权管理职能、资金、人员到位。
(二)有确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利工作人员,每年有50万元以上的专利专项金额投入。
(三)知识产权维权需求较大。
(四)有开展专利申请、专利检索、专利运用、专利维权、专利交易、专利战略分析等工作条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应重视专利工作,有确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利工作人员,每年有50万元以上的专利专项金额投入。
(三)企事业单位应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或者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宣传方面有较好的成效。每年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完成200人次以上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四)已拥有专利100件以上,每年增长不低于50%。
(五)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专利专题数据库。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试点单位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专利试点企事业应重视专利工作:企业应有较好的自主创新能力,已拥有专利20件以上(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超过10件),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销售,在行业中有一定的代表性,对我市具有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产业的形成有带动作用;事业单位应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宣传方面有较好的成效。每年开设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完成200人次以上的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三)专利试点行业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专职人员,有知识产权保护章程和自律机制,并每年投入5万元以上的专利金额。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专题数据库建设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本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企业或者行业应确定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利信息工作人员,每年有5万元以上的专利专项金额投入。
(三)建立适合本企业或者本行业的专题数据库或者专利信息分析系统等必要的工作资源。
(四)已拥有专利30件以上(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超过15件),企业在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以及在技术、设备引进、合资、合作中,能利用专利文献了解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进展现状,避免盲目性和被动性,通过专利信息检索,避免专利侵权,并利用专利信息制定和运用专利战略和策略。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中介机构支持金额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是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办事机构。
(二)专利中介机构年专利申请代理量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且增长件数超过100件。
第二十六条 市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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