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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来源: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文件 中山办发〔2013〕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的通知》(粤发〔2012〕7号)和《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11〕1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以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综合改革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力度,推动各类社会组织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三个适宜”幸福和美中山的重要作用。
2.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社会组织服务功能更加完善,2013年至2015年期间登记(含备案)的社会组织数量年均增长15%左右,“十二五”期末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8个以上;社会组织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到2015年,80%的社会组织具备现代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50%以上符合资格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完成我市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转移事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及群团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初步形成发展有序、门类齐全、层次多样、覆盖广泛的发展格局。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3.明确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积极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协同合作的新型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简政强镇动态扩权机制,全面梳理和分解政府的职能事项,建立科学合理的职能转移体系。按照建立目录——设立咨询服务机构——职能转移——购买服务的方式,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建立健全目录动态管理机制,每年年初公开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和购买服务事项、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目录,逐步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转移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
4.逐步实施政府职能转移。依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目录,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意见》提出具体方案。市社工委、市编委办、市民政局统一协调,选择代表性强、运作规范、条件成熟的社会组织作为试点,有转移职能的部门要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除需新成立社会组织后再实施转移的事项外,其他转移事项的交接工作原则上在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事项,各业务指导部门设立不超过三年的指导期,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对不能正常履行承接职能、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社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承接转移事项的资格。
5.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成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强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前评估。探索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行业服务标准,促进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机会均等化,资源配置合理化。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招投标采购实施细则,完善纪检监察、社工委、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部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监督机制,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公开透明。
三、加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
6.深化登记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简化登记程序,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推行备案登记制度,放宽行业协会商会准入条件,允许一业多会。推进社会组织民间化、自治化、市场化改革,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实现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民政部门可视实际需要,就登记申请内容征询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意见,相关职能部门、人民团体应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直接登记工作。社会组织分类登记办法由市民政局另行制定。
7.创新资金扶持机制。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项目资助为主,重点用于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公共服务开展、孵化基地建设等。拓宽筹资渠道,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初创期社会组织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服务。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等资格认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8.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按照“政府引导支持、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运营模式,建设市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打造成为集培育孵化、能力建设、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公共资源信息发布、社会建设成果宣传展示、公益理念普及推广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鼓励有条件的镇区建设镇级基地。
9.拓宽参政议政渠道。提高社会组织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度,适当增加党代会、人大、政协中社会组织代表的比例。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沟通协调机制,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政策前,相关职能部门要听取相关社会组织意见,广泛征询民意。
四、明确社会组织培育发展重点
10.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培育和扶持四类社会组织。
(1)工商经济类。着眼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点产业和支柱行业,集中力量发展一批骨干型行业协会、商会和基层商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服务、行业诉求、市场开拓、行业自律、协调关系等方面的作用。
(2)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积极发展面向公众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强化社会福利、扶贫济困、化解矛盾、公益捐赠等作用。加快培育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或驻我市(劳务)办事机构在我市设立务工人员服务组织,引导异地商会、企业等社会力量成立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促进新老中山人融合。
(3)枢纽型社会组织。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实现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以广东省共青团枢纽型社会组织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为突破口,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广泛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在政策引领、管理服务、品牌推广、项目合作、资源整合上的枢纽作用。
(4)基层群众生活类。深化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培育发展基层慈善救助、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社区教育等社会组织。
五、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11.健全治理机构。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推动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确保社会组织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12.完善诚信自律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执业操守、违规惩戒、资质认证等制度,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扩大社会监督渠道,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建立服务承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公开章程、服务承诺、重大活动和财务状况,提高社会公信力。逐步将社会组织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1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社会组织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搭建高层次人才联谊会等载体和平台,吸纳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到社会组织工作。做好社会组织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快社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14.履行社会责任。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责任体系,倡导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正确引导会员和群众理性反映诉求,及时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反馈信息。各类社会组织要始终把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协助政府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应急处理机制,提高风险预警和公共危机应对能力。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和外事工作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15.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方式,整合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优势,全面推进两新组织党群一体化建设,通过发展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带动和促进社会组织群团组织建设,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群团组织网络。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引导群众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按照基层党组织“五好”建设要求,探索符合社会组织特点的党建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抓好固本强基的基础性工作,对没有党员的社会组织,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培育发展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六、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16.建立部门联合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政策体系,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等级评估工作,对社会组织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境外投资、境外捐赠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市活动的监管,对排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并整改不力的社会组织,由政法部门牵头,社工委、公安、国安、民政、工商和地税等部门共同参与,实行综合整治和监管。
引导和支持枢纽型社会组织加强对其联系社会组织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自律管理,带动和引领相关领域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加强对异地商会的服务和监管,强化与原籍区域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和工作协同,促进我市异地商会健康发展。
17.健全等级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评估方式,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加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力度,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考评范围,等级评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于达到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优先列为政府委托职能、购买服务的对象。
18.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由市民政局牵头,搭建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信息资源,定期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社会组织的年检、等级评估、执法查处等情况。社会组织应定期公布服务项目、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公益服务和年检情况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应定期公布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9.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七、健全社会组织工作组织领导机制
20.建立领导和联系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摆上重要位置,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合理布局和有序发展。由市社工委牵头,成立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处理关于社会组织的重大问题。成员由组织、政法、统战、机构编制、发改、民政、工商、财政、经信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成。加快镇级工商联建设,充分发挥工商联在引导基层商会、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21.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将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列入实绩考核的重点内容,作为促进我市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工作。社会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地方社会组织培育和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
22.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搭建政策宣传、信息发布、舆论监督等平台,积极营造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社会组织的舆论氛围。
(此件发至镇区,正处级以上单位)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3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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