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山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4-08-05 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府办〔2013〕38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现就我市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改革思路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总体目标,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改革,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系统性、全流程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政府宏观管理更加有效,充分发挥法定机构、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功能,形成法律约束、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诚信自律有机结合的监管格局,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企业投资管理体制。
改革的基本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做到改革的决心要大、下放的权力要实、撤销的项目要细、转移的目录要清、精简的流程要明、接受的监督要严,着力推动核准审批转为备案管理、“串联”办理转为“并联”办理、行政配置转为竞争性配置、分散布局转为规划指引、重事前审批转为抓事中事后监管、审批管理转为服务监管等关键环节的改革,努力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和提高竞争活力创造良好条件和机制。
——缩小审批范围。进一步精简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审批事项和审查环节,做到凡是企业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社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不再实施行政审批,力争到2015年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
——优化管理流程。按照“能合不分,能并不串”原则,推动同类事项及同一部门负责的事项归并办理、跨部门审批的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大幅压减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实现与省审批部门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力争到2015年项目办理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投资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100%。
——竞争配置资源。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公正配置公共资源。
——规范管理标准。建立全面、明晰的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备案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转移管理职能。推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将报建和验收事项转移给法定机构承担,提高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增强规划约束。强化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以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各类规划作为项目投资建设的重要依据。
——加强服务监管。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政府事前咨询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发挥社会组织协同作用、自律互律,促进企业自觉自控、高效便捷进行投资活动。
二、主要改革内容
(一)执行省管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分类改革。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省管权限内需要核准的28类项目进行分类改革,以是否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为划分标准,对其中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12类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与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同样方式办理;对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16类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二)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
简化企业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备案手续,完善网上在线备案,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全部改为网上报送。备案系统与工商、公安等系统联网确认企业信息的真实性,项目是否予以备案的信息即时发送企业并同时送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应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对备案信息内容真实性负责。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明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市项目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对市备案项目,涉及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需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证进行确认。制定《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杜绝变相审批,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备案制。其他部门涉及投资项目的备案事项均按规范自由裁量权、实行标准化管理的原则进行改革。相关审批、监督权限原则上与项目备案管理权限相一致。
(三)建立高效便捷的“并联”办理流程。
在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立项阶段,项目备案、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全部改为同步“并联”办理。依托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健全各部门之间互连互通信息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共享。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由牵头办理部门负责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不再由企业逐个部门办理,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同一部门内承担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原则上只出具一个审批文件。
(四)实行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
对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领域的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政府通过制定规划,确定开发建设总量,做好重大项目布局,明确技术标准、准入条件等,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为各种所有制企业创造更加平等的投资环境,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公平公正配置与鼓励民间投资有机结合起来,为民间资本进入相关行业和领域创造条件。
1.交通项目。对市交通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干线公路、市域轨道交通、综合枢纽站、低空飞机场和港口码头等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以企业资信、资源利用效益等作为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和岸线资源使用主体。
2.能源项目。对天然气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项目,将环保排放、用地规模、建设工期、投资概算、单位能耗、上网电价等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通过特许经营权招标等方式,竞争性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具体项目根据专项规划、建设条件落实、电源建设需求等情况确定。
3.市政设施项目。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对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加气站、天然气分输站等市政设施,将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争条件,采取BOT(建设-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PPP(公私合作)等方式选择投资主体。
4.其他领域项目。对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其他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领域,由相关部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推行竞争性配置。
(五)强化规划体系的指引作用。
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充分发挥规划对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构建科学合理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管理,增强规划对企业投资行为的指导性和约束性。
1.完善规划体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为指导,以区域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规划为主体,形成层次清晰、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
2.抓紧修编市级专项规划。按照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快修编市级各专项规划,突出规划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中的指引作用,实行投资建设“一张图”管理。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产业政策、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区域控制性规划,明确建设总量目标、区域布局和开发时序,并对资源配置方式和规划实施作出安排。根据市主体功能区规划,逐步制定差别化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环境等区域政策。
3.强化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后的各类规划对具体空间开发和项目投资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划编制要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深入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社会风险等评价,扩大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加强规划实施监督评估,落实规划实施的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
(六)优化用地审批流程。
1.改革用地预审办法。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上级部门同时报批,并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同一文件出具。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
2.简化用地报批手续。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同时报批。将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现行的34项减少为19项,报省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材料由现行的23项减少为12项。使用林地审核、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一并报上级部门。推广运用统一的建设用地报盘软件,部分报件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七)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
1.归并办理事项。将由市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2.规范审批行为。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推行网上报批。完善规划许可审批公示制度,规划批前公示应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
(八)改进环评制度。
1.实行环评备案。将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推行网上环评备案。改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对环评备案项目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环保验收。
2.合理简化手续。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科学测算规划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核定环境容量,实施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简化环评手续,按照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发布的简化环评文件规范执行。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征求海洋等相关部门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原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由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九)改革各类报建及验收事项管理。
按照公开透明、简便利民、高效统一的原则,创新管理方式,建立行政部门审查与法定机构审查两种审查方式并行的模式。市有关部门按以下原则提出具体改革意见:
1.保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程规划许可、建设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招标文件备案等报建和验收事项,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保留的事项,市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简化办理手续,缩短办理时限。工程规划许可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规划许可信息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
2.设立法定机构承担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依法设立具有综合性专业审查职能的法定机构。除上述确需保留审查的事项外,对其他报建和验收事项,企业可自主选择由行政部门或法定机构办理,谁审查谁负责。法定机构引入竞争机制,接受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并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办理验收手续,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不向企业收取费用,由政府向其购买服务。鼓励开展综合性审查验收。
3.细化并发布全面、明晰的各类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市行业主管部门及标准主管部门组织企业、专家、技术人员,充分吸纳社会公众意见,细化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逐步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相关行业已有国家或地方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标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修改完善,以满足改革要求。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涵盖每个行业、每个环节、每项技术,做到种类齐全、条款清晰、操作性强,作为企业投资建设和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法定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简化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1.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与内资投资项目同样的管理模式,除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其余鼓励类、允许类的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限制类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2.省管权限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改为备案管理后,仍按现行管理权限分级备案,即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转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3.除规定必须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十一)全面推行网上办事。
进一步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等功能,推动实现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重点突破申报材料和证照电子化等“瓶颈”问题,有效整合跨部门网上办理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推进全流程网上办事。推行网上在线备案,备案项目纳入全省统一网上备案系统管理。
三、部门职责分工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安排,并定期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度,确保我市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牵头推进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开展相关解读和培训工作;督促各部门于7月底前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提出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制定轨道交通、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的具体操作细则;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备案后内部流程再造;研究制定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研究提出建立企业投资事前咨询制度的方案和筹建企业投资政务服务机构的方案。(市发展改革局)
(二)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制定本部门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办理的操作细则,落实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对本系统的相关事项按照标准化、清晰化、独立办理的要求进行规范,利用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实现办理信息互联互通,并对本系统内的改革进行指导督促。(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及有关部门)
(三)制定本领域市属项目公共资源竞争性配置具体操作办法。(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教育局、卫生局及有关部门)
(四)优化用地、用海审批流程;改革用地、用海预审办法,简化用地、用海报批手续;审批内容规范化、标准化,实行表格化申报、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
(五)简化规划报批手续,归并办理相关事项,规范规划审批行为,实行表格化申报、审批。(市城乡规划局)
(六)改进环评制度,将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推行网上环评备案,实行环评大纲规范化、表格化,合理简化环评手续。(市环境保护局会水务局、海洋渔业局、气象局及有关部门)
(七)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制定或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审查标准,作为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定机构开展项目报建和验收审查的依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
(八)制定设立企业投资政务服务机构、综合性报建和验收审查法定机构办法。(市编委办、法制局会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九)试行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市外经贸局)
(十)制定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操作办法,推动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实现各部门办理信息的互联互通、联网共享。(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部门)
(十一)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制定加强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监管办法。(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及有关部门)
(十二)监督检查各部门实施《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情况。(市监察局)
(十三)对本部门相关改革内容进行梳理,涉及到地方性法规、规章修订的,提出修订建议。(市法制局及有关部门)
四、组织保障措施
按照政府依法行政、企业自我约束、社会协同自治的原则,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制,使企业成为投资项目决策的主体,政府成为监管的主体,逐步实现管理主体从以政府为主向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管理转变;管理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从行政审批向标准化、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贯彻实施《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统筹协调我市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各成员单位根据联席会议制度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梳理本部门审批事项,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二)加强工作指导。做深做实各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指引作用,制定明晰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搭建投资综合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各类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行业动态、办事流程等信息,指导企业开展投资活动。
(三)完善组织服务。研究建立企业投资项目事前咨询制度,设定企业投资政务服务机构,为企业无偿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并接受企业申诉,提出处理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定期的规划、政策解读和答疑制度,设立日常咨询服务窗口。培育和鼓励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业务咨询和代办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备案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宽入严管”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形式和监管手段,鼓励部门间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对企业违反规划、产业政策、建设规范、行业标准等规定的项目,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并将企业、各类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以及公众参与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投资环境。加强对改革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把部门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中山军
分区,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                                                                                           2013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