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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SHAN FEDERATION OF INDUSTRY & COMMERCE
2014-08-05 来源:中共中山市委文件 中委〔2013〕8号
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正处级以上单位:
现将《大力实施“新三百”计划促进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大力实施“新三百”计划
促进骨干企业加快发展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市企业和产业集群做强做优,切实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高经济发展质量,推动全市经济在转型升级中加快发展,构建“星月同辉”的产业发展格局,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我省大型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粤发〔2013〕6号)的精神,现就实施“新三百”计划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推动全市经济在转型升级中加快发展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在“三个一百”战略的基础上,部署实施“新三百”计划。即进一步整合各种要素资源,坚持抓大扶小、抓点扶面、优中选优,集中力量巩固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行业领军企业和产业集群,力争到2016年底前培育出超10家百亿级企业,100家十亿级企业,10个百亿级乃至若干个以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千亿级产业集群。
二、培育对象标准
(一)百亿级企业。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培育对象:
1.上年度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含关联企业,下同);
2.预计在2016年底前销售收入超100亿元。
(二)十亿级企业。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培育对象:
1.上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2.预计在2016年底前销售收入超10亿元。
(三)百亿级产业集群。
主导产业突出,有大量联系密切的企业以及相关支撑机构,集聚明显,并形成持续竞争优势的产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培育对象:
1.上年度销售收入100亿元以上;
2.上年度销售收入70亿元以上,集群成长性好。
三、审核程序
(一)企业。
1.申报。符合培育对象条件的企业向属地镇政府(区办事处)申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初审后报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区上报的培育企业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批准。审核通过并报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列为“新三百”培育企业(下称培育企业)。
(二)产业集群。
产业集群培育对象采取镇政府(区办事处)申报和职能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筛选审核,报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主要措施
(一)鼓励和引导骨干企业增强市场主体地位。
1.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引导培育企业打造总部形态,鼓励开展关联企业资源重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兄弟型”公司重组成“父子型”公司,建立总部型企业。按照《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中府〔2012〕63号)及相关总部经济配套政策,对符合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2.支持并购重组。鼓励培育企业作为并购方发起兼并重组,按照市场原则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对实施重组的培育企业,按照省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有关政策和《关于促进民营企业重组的实施意见》(中府〔2012〕62号)予以支持。培育企业内部开展兼并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对培育企业在并购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可采取“一企一策”措施予以支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负责)
3.鼓励增资扩产。对培育企业增资扩产的设备投入、厂房建设投入全额纳入技术改造资助范围,并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培育企业在境内市外扩张的生产性项目,与市内项目享受同等的产业扶持政策,按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相关细则执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4.鼓励加强研发。鼓励培育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支持建立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以及工程实验室。鼓励培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展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财政补贴和奖励的项目,按相关文件要求优先给予市级配套,对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重大技改和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5.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中府〔2012〕114号)精神,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培育企业进行奖励,对在国家主要媒体进行区域品牌和培育企业驰名商标的宣传给予适当资助。加大城市形象和企业品牌的统筹推广力度,鼓励培育企业以抱团参展、联合投放广告等形式进行品牌宣传,逐步形成城市形象、区域品牌和企业品牌宣传的“中山板块”。具体方案由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6.积极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培育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专业展会,拓展国内外市场。引导培育企业采用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营销手段,完善营销和服务网络。对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培育企业在境内市外建设的规模化市场网点项目,与市内商贸流通项目享受同等的产业扶持政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外经贸局负责)
7.推动企业上市。对培育企业,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中府〔2010〕169号)给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加大上市扶持力度,鼓励培育企业在境内外通过直接上市、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新三板挂牌等多途径、多渠道进入资本市场,并将买壳和借壳企业注册地迁至中山。引进风险投资、产业投资、专业投融资机构,搭建战略投资服务平台。支持、引导我市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培育企业。(市金融局负责)
8.推动引进人才。鼓励培育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引进各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对培育企业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按照《中山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1+20”人才政策体系落实待遇。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培育企业,享受总部企业的人才优惠政策。(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教育局负责)
9.加强企业间的沟通合作。组织成立百亿级、十亿级企业企业家联谊会,定期举办联谊活动,将其打造成为企业与企业、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联系的重要平台。(市工商联、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加大政策和要素资源支持力度。
1.实施“一企一策”。百亿级培育企业由市领导牵头负责,根据培育企业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战略规划等制定帮扶方案,实施“一企一策”。十亿级培育企业由镇区领导牵头负责,各镇区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自行制定帮扶方案。鼓励培育企业引入专业中介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和进行专家咨询诊断。对于培育企业编制发展规划的费用,由市镇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资助。(市府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镇区负责)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对百亿级培育企业如期实现发展目标的给予奖励,提前实现目标的给予重奖,奖励方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市各项扶持产业发展资金要优先扶持培育企业。按照《印发2011—2015年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中府〔2011〕3号)精神,在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新三百”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培育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内部关联企业重整、外部兼并重组和扩张性项目建设等,资金管理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优先受理培育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优先安排出口退税指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税局、外经贸局负责)
3.减轻企业负担。对培育企业、总部企业和当年新增销售收入超5亿元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堤围防护费,以2012年为基数,给予新增部分90%的奖励。(市水务局、地税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物价局,各镇区负责)
4.优先安排发展用地指标。对于培育企业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由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联席会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的培育企业,其投资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投资额超5亿元的,积极向省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培育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中山市促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暂行办法》(中府〔2012〕126号)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培育企业参与实施“三旧”改造的,按照《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中府办〔2010〕49号)及相关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市国土资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各镇区负责)
5.实行能源资源倾斜。十亿级培育企业列入全市保用电企业名单,优先保障用电,尽量减少错峰用电轮休时间。确保百亿级培育企业生产用电需求,在错峰用电时段给予企业减免错峰用电负荷。对于培育企业按照节能降耗、集约用地原则建设的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要素资源。对纳入省大型骨干企业培育名单的重点项目,积极向省争取能源消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中山供电局负责)
(三)优化行政服务。
1.加快进出口企业通关服务。鼓励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出口免验企业资格,对获得出口免验资格的培育企业,鼓励扩大出口免验产品范围。进一步推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按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快速通关,培育企业申报出口产品达到免验及一类企业要求并获得相应资质的,优先办理通关手续。鼓励企业在我市口岸进出口货物,培育企业产品通关按照《拱北海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细化措施》(拱办函〔2012〕700号)优先予以办理。(中山检验检疫局、中山海关负责)
2.强化融资服务。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建设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推进银企合作,鼓励培育企业采取参与组建金融机构、运用短期融资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市金融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3.提高企业经营队伍素质。对于培育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实施订单式培训,由培育企业提出培训需求,市财政给予资助。(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经贸局、工商联负责)
4.提高企业家政治地位。对百亿级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由市政府授予“中山市功勋企业家”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可受邀列席市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对培育企业符合条件的主要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市内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负责)
5.加强产业集群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现有各生产力促进中心、创新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根据各产业集群特点,多形式建设企业服务平台。加大对培育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鼓励产业集群内企业以区域性品牌或知名品牌为依托,整合资源,建立集群产品整合营销平台。(市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6.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培育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为培育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加快培育企业在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环评、能评、消防、用水、用电等事项的办理速度。(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公安消防局、水务局、中山供电局,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
7.建立统计制度。按照“新三百”计划需要,建立专门统计制度,每月收集培育企业和产业集群生产经营等信息,及时掌握发展情况。(市统计局负责)
8.建立信息服务系统。建立集个性化网页、政企通、数据报送、问题反映、企业发展规划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培育企业成长监测信息服务系统。及时掌握培育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调整帮扶措施提供决策依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局负责)
五、组织保障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中山市实施“新三百”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四套班子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委办、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外经贸局、外事侨务局、国资委、统计局、安全监管局、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局、旅游局、物价局、工商联、中山海关、中山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消防局、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中山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各镇区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职能部门以宏观性指导、政策性扶持和提供协调服务为主;镇区突出日常服务、收集信息、提供情况和反馈意见,解决企业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市镇联动,监督保障。每家百亿级培育企业和每个培育产业集群由一名市领导和一个职能部门定点联系;十亿级培育企业由挂片市领导分片指导,所属镇区分派领导对口联系。各有关部门和镇区要成立指导服务队,制订“一企一策”帮扶方案,协助培育企业编制发展规划,做好跟踪服务,为培育企业排忧解难。对于难度大、涉及面广的问题,报市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镇区要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内亿元以上企业扶持措施。
将培育企业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镇区和部门科学发展观考核范围,市领导小组定期对有关部门和镇区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镇区予以表彰。
(三)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培育对象标准,适时动态调整培育企业名单。培育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每月填报生产经营状况等信息,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步骤
(一)确定培育对象阶段(2013年6月上旬)。
组织全市企业和产业集群进行申报,确定培育对象。
(二)部署动员阶段(2013年6月底前)。
1.各镇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
2.市镇两级分别召开推进“新三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宣传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和镇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3年6月—2016年12月)。
1.各有关部门按照方案分工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市领导小组审定;
2.市镇分别组建指导服务队,协助培育企业和产业集群编制发展规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百亿级培育企业指导服务队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措施,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4.各镇区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内亿元以上企业扶持措施,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镇联动,推动“新三百”计划工作方案的实施;
6.市有关部门和各镇区及时总结工作情况,每半年将阶段工作总结和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6年12月底)。
1.市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2.召开“新三百”工作总结会议。
七、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本方案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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