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2011-11-21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火炬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正处级以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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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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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结合中山实际,修订《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在我市各行各业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代表我市顶尖水平,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影响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管理经费,根据每年实际需要,由市委组织部向市财政局申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补助津贴、学术项目资助和奖励、组织活动、体检疗养等。
    第四条  对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管理期,每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期满后重新进行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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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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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凡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均可参加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选拔。选拔的重点是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基层工作一线,直接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工作,并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要注重突出专业性,积极营造优秀人才辈出的局面,主要精力或大部分时间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已当选2期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一般不列入选拔对象。
    第六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选拔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专业造诣,考核业绩和成果以选拔前3年为主,以往所获得的业绩和成果作为全面衡量的参考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人才: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国家级常设性奖励,省级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励,市级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的人才;拥有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且经转化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才。
    (二)在社科理论研究中,有创造性研究成果,主要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的人才。在文化艺术领域中,在国内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获1次以上国家或省级常设性奖项的人才。
    (三)在工农业生产、教育卫生、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经济管理、金融服务等领域中取得重要成果,多次获得省级以上荣誉或专项奖励的人才。
    (四)“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含省确定的培养对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者。
    (五)其他在各行各业中获得优异成绩,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领军人才。
    上述获得各种奖励的,系指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其中,获得国家级奖项目的为完成者的第一至第五人,省级的为第一至第三人,市级的为第一至第二人。计算受奖项目时,重复受奖项目只计最高奖一次。
    第七条  在我市工作的两院院士,入选中央“广东省领军人才”者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团队负责人,由市委市政府直接授予“中山市荣誉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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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选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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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评选工作,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推荐。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同行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由各镇区和各部门组织本镇区和下属单位进行推荐,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各行业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各行业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专家)3人以上联名可举荐,高层次人才个人也可自荐。
    (二)资格审查。对照已公布的选拔标准,对已报名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进入专业评审人选名单。
    (三)专业评审。由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评审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四)组织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核实人选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情况。
    (五)拟定人选。根据专业评审、组织考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讨论确定拟定人选,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六)人选公示。拟定人选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期为7天。
    (七)组织批准。拟定人选名单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委、市政府正式批准,颁发“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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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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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对管理期内的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每人每月发放补助津贴1000元,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第十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申报市级科研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优先申报,主管部门优先立项支持。鼓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经评选确定后,给予适当的科研经费扶持。
    第十一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参加学术交流、业务进修等活动,以及出版发行学术著作,经市委组织部批准或评估认可后,视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每年定期组织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进行一次休假疗养和健康体检。
    第十三条  在申报、推荐各类国家、省级荣誉称号和奖励人选,以及在选拔技术岗位领导干部时,优先考虑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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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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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统筹管理,各主管部门和镇区协助管理,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一)建立人才档案。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纳入我市高级人才库,由市委组织部建立人才档案,记录其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
    (二)健全联系制度。健全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联系专家制度,采取多种联系形式,经常了解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他们的建议和要求。
    (三)实施重点培养。支持和帮助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开展科研和合作攻关活动,鼓励和引导其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研、建设、生产项目;将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培训学习纳入全市人才工作总体安排和全市培训工作整体计划,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座谈交流、下基层锻炼等活动,着力培养一批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领军人才。
    (四)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初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提出本年度专业工作目标计划和发挥“传、帮、带”作用培养人才目标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充分发挥其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头作用。
    (五)开展年度考核。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在每年年底书面总结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所在单位提出鉴定意见,所在镇区或主管部门出具考核意见,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
    (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形成崇尚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管理期满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的敬业精神、创新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发挥带头作用和取得的新成果进行考评,组织成果汇编及展示,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犯有严重错误的,退出管理同时取消其称号;调离本市的,自动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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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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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各镇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镇区、本部门优秀专家、拔尖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管理办法》(中委〔2003〕5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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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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