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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3 来源:中山市工商联(总商会)
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入户管理暂行办法
_x000d_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吸引培养紧缺适用人才服务政策,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紧缺适用人才是指根据《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所认定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入户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将户籍从其他地区迁入本市。
第四条 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才入户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和出具相关意见。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人才入户手续。
第五条 提出入户申请的紧缺适用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认证材料;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三)身体健康;
(四)无违法犯罪和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六条 申请人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市公安部门优先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在本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单独建立家庭户,其直系亲属户口可随迁。
第八条 申请人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镇区人才公共户;申请人直系亲属户口不可随迁和投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弄虚作假骗取入户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个人入户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户。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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